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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厘清了网络平台不同数据权益间的权利边界。 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分别是微信软件的著作权人和微信产品的经营者。 两被告开发、运营的“聚客通群控软件”,利用Xposed外挂技术将该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嵌套于个人微信产品中运行,为购买该软件服务的微信用户在微信平台中开展商业营销、管理活动提供帮助。主要表现为:自动化、批量化操作微信的行为,包括朋友圈内容自动点赞、群发微信消息、微信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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