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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该案涉及分割转让近似商标是否导致转让合同无效,而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法律性质的认定,即该条款系管理性强制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规定,如系管理性规定则转让合同有效,如系效力性规定则转让合同无效。在区分上述条款是管理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时,首先要查明关于强制性规定是否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而且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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