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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摩卡公司)诉被告玛俪琳(深圳)时尚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玛俪琳北京分公司)、被告玛俪琳(深圳)时尚餐饮有限公司(下称玛俪琳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玛俪琳北京分公司及玛俪琳公司在经营的咖啡厅菜单上使用“摩卡”“摩卡咖啡”字样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摩卡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依法享有“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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