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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形成的不同主体在各自不同的主营商品上注册、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况称之为商标善意共存。[2] 在商标注册、使用初期,不同主体通常能和平共处。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各主体的经营状况和品牌知名度难免参差不齐,若其中一主体所持有的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该主体便拥有了寻求跨类保护的权利和动力,其矛头则有可能指向与其拥有商标善意共存历史的相关主体。在此情况下,该商标善意共存历史是否有必要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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