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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海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旨】 地理标志不是商标,但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基于地理标志本身的权利属性,在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进行近似性判断时,应当充分考虑地理标志客观存在情况及其知名度、显著性、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结合客观形成的市场实际,对二者的混淆可能性进行准确认定。 【案情】 诉争商标系第16621786号“平阳黄汤PINGYANGHUANGTANG及图”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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