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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或使用者是否有权提出专利先用权抗辩?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上述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可以主张专利先用权的主体范围。从条文的表述来看,有权提出先用权抗辩的主体似乎仅限于产品制造商或方法专利使用者,而不包括销售者、使用者等其他主体。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认可产品制造商或方法专利使用者有权提出专利
发布时间:2020.05.06 -
专利侵权纠纷中先用权抗辩的审查
专利侵权纠纷中先用权抗辩的审查 ——(2020)最高法知民终642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上诉人上海丁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香公司)与上诉人上海复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禹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丁香公司的诉讼请求。 丁香公司和复禹公司均是生产“水处理箱体装置”的公司。2016年3月11日,丁香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涉案专利,该专利
发布时间:2021.08.25 -
专利侵权先用权抗辩的政策考虑与法律适用
内容提要 先用权抗辩是基于公平原则对专利保护先申请制度作出的补救措施。在公共政策上,先用权抗辩的适用需要考虑整体上促进产业发展的目的,协调专利与技术秘密两项制度的功能,并鼓励创新者尽早申请专利以“公开换保护”。先用权抗辩的适用需要考虑促进产业发展的目的,协调专利与技术秘密两项知识产权制度,宜鼓励创新者尽早申请专利保护。在司法裁判中,当未落入专利权范围、现有技术和其他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抗辩理由成立
发布时间: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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