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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重以明轻”源自唐律的“入罪举轻以明重, 出罪举重以明轻”,该法律适用方法在商标行政及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中的运用,主要用于解决已注册驰名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获得保护的问题。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知,对于已经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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