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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认定
处于公示状态而可以推定诉争商标权利人对与该商标一致的涉案图形的接触可能性,在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无其他相矛盾证据的情形下,可以作为证明当事人系涉案图形利害关系人的证据。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将涉案图形在微博、百度等互联网平台上公开使用的证据,亦可以证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诉争商标权利人具有接触可能性。 诉争商标图形与涉案图形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应当指的是诉争商标与涉案图形独创性部分构成实质性
发布时间:2023.05.10 -
公司注销后,因其在先使用而对商标形成的权利可否被其他公司承继?
2008年抢注了该商标,想提起争议撤销商标。请问原先的公司的这种在先使用权,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的这种权利能不能被现在的公司承继,并以此为由提出争议?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由于原公司已注销,原公司因在先使用而对所述商标形成的权利随之终止,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现公司受让了原公司的资产,那么,原公司对所述商标享有的在先使用权也由现公司一并承继。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6.03.02 -
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判断
时,仅就在先商标与涉案专利中与商标权客体对应的部分进行对比,而并非将在先商标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整体进行对比。[7]例如,在第38641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中,涉案专利为带图案的旅行箱,在先商标为一图案,核定使用商品中包含旅行箱,则仅将涉案专利产品中与在先商标对应的图案进行对比,以确定其相同相似性。[8] 在先商标和涉案专利产品中与之对应图案的比较遵循的是商标的相同、相似性认定标准,对于相同的标准
发布时间:2021.11.09 -
平面类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商标权冲突的评判分析
、无效案件与日俱增,其中平面类外观设计专利产生的显著的整体视觉效果与商标的显著性较为近似,其与在先商标权发生的冲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正是由于平面类外观设计产品专利权与在先商标权利的客体存在相似之处,导致二者的权利极易混淆,冲突时有发生。针对专利审查阶段或后续无效阶段中如何解决矛盾,实践和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本文从二者的定义、区别与联系切入,加以案例佐证,提出现阶段解决冲突的建议。尤其是,新修改的
发布时间:2020.03.27 -
最高院再审“葵花宝典”案,是在先权益还是通用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符合特定条件的“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纳入“在先权利”给予保护,并非在著作权法等法律之外创设了新的权益。在商标法已经对在先权利保护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案可不再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 需要指出的是,注册商标的注销与商标权无效的法律后果不同。本案裁定提审之后,上海游奇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销诉争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发布时间:2022.04.06
共计1页,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