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公序良俗
-
京知审结“蝶翠詩”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
表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立法精神应当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法院在相应诉讼程序中,若发现商标注册申请人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可以参照该项规定,制止不正当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当然,此种情形只应适用于无其他法律规定可用于规制前述不正当商标注册行为的情形。 该案中
发布时间:2018.07.12 -
“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与《民法典》的“公序良俗原则”探析
作者 | 黄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之于商标法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在《民法典》之前,我国的法律并未明确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而是在《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民法典》时,立法者首次将公序良俗的概念纳入民法总则基本原则部分,即《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
发布时间:2020.08.27 -
以类型化为视角探析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共性与个性”
风气和习惯”[5],而“‘有其他不良影响’则是除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外的情况,一般是指使用或申请注册的商标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宗教、风俗习惯”[6]。 通过文义解释,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排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外的损害我国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情形,例如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相关领域所出现的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现象。对此
发布时间:2020.03.12
1
共计1页,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