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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熊文聪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去年年尾,杭州互联网法院就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以“IPTV限时回看”模式播放涉案影视作品《芈月传》的行为属于广播权的二次利用,应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原告指控被告实施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的请求,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1]不难看出,审理法官的态度是相当审慎谦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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