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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组合商标在中国的司法保护——评烙克赛克公司诉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前言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我国,颜色组合商标自2001年《商标法》修订时起写入法律,而在此之前,我国并没有颜色组合商标这种商标类型。但是从世界范围看,颜色组合商标在其他国家较早就已获得承认,例如美国早在1995年就通过
发布时间:2020.02.18 -
葛兰素公司颜色组合商标获得注册机会,北京高院判决商评委重新审查
近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商评委对葛兰素公司第6146973号颜色组合商标的复审决定,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2007年7月4日,葛兰素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6146973号颜色组合商标(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0类的“吸入器”商品上。 2009年6月8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作为颜色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为由,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发布时间: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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