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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利法中“修改超范围”的认定标准
范围。本文通过案例演绎,浅析“修改超范围”的认定标准。 一、修改超范围问题的提出 1、专利申请文件修改具有实际必要性。 专利申请是通过文字形式将技术内容以规定方式进行表述的文件,但是由于文字本身的限制或者专利申请撰写者的撰写水平等原因,专利申请文件在申请提交时的文本可能并不能准确表达申请者所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申请文件之后还享有对其专利文本进行修改的权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3.24 -
浅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修改超范围判断中的作用
在目前中国的专利实践中,修改超范围一直是审查意见中经常提出的问题,同时也是最令申请人和代理人困惑且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如何证明修改的内容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更困扰着广大申请人和代理人。本文将结合具体的案例,浅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修改超范围判断中的作用。 引论 “修改不得超范围”对应的法条是《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该条第一款规定
发布时间:2020.02.17 -
浅谈欧洲专利申请中修改超范围的审查: “逃不掉的陷阱”
123条第2款的规定(即,修改不能超范围)之外,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第3款还对授权专利的修改进行了进一步限制,规定了“欧洲专利不能以如下方式进行修改:该修改超出了所授予的保护范围”,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范围不能超出授权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换言之,通常只能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缩限;而且,所授予的保护范围只能根据授权权利要求本身进行认定,不能借用说明书进行解释。 在欧洲专利的异议程序中,当异议
发布时间:2020.12.17 -
浅谈优先权的实质条件
”仅是不要求文字记载或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其次,《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6.2中要求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应“清楚地”记载在在先申请的文件中。在其随后给出的例子中,也要求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判断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能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仔细揣摩《指南》撰写的行文,笔者认为,其所给出的“相同主题”的判断方法是将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按照修改超范围的标准
发布时间:2018.11.15 -
专利申请视为撤销的原因分析及建议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逾期视撤失效。 //结论// 申请人/代理人在撰写发明申请时,首先,已发表的期刊/论文不能再去申请专利,一定要先申请专利再去发表期刊/论文;其次,大致检索现有技术,了解发明高度,避免低质量的发明申请;最后,当具有授权前景时,应及时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应在核实优先权、超范围以及理解技术方案后,再通过各种途径检索专利/期刊/书籍/规范等现有技术,辅助一定的说理,给申请人一份
发布时间:2020.05.11 -
超出许可范围使用作品亦构成侵权——评维亚科姆公司诉雅格投资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作者 | 马宁 洪婧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浙02民初65号 (2018)浙民终346号 【裁判要旨】 对于超范围使用作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例如超出约定期限、数量或者商品类别,生产、销售附有作品的商品,既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又侵害了许可方的著作权并构成侵权,许可方有权援引合同法或者著作权法,择一行使违约损害赔偿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案情简介】 原告维亚科姆公司
发布时间:2020.06.10
共计1页,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