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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商标一直没有进行实际使用。在目前国家法律制度下,上述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就将有被他人撤销掉的风险。 关于“撤三”制度的法律规定及缺陷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具体的撤销办法:“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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