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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大户对委托制种行为合法性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具有一定种植经营规模的种植大户在受托制种活动中应当对委托制种行为的合法性负有合理注意义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不能免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穗种业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取得玉米新品种“万糯2000”植物新品种权。2019年9月,华穗种业公司发现在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下河清乡巨龙科技示范
发布时间:2022.09.01 -
“鬼吹灯”再起波澜,“合理注意义务”还能为搜索引擎“避风”吗?
侵权行为。” 一审判决中,法院支持了玄霆公司的主张,基于“鬼吹灯”的知名度、推广的游戏与“鬼吹灯”无关以及被告作为竞价排名业务提供商应当审查的内容三个角度,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慎的审查和注意义务,据此认定被告的行为攀附了“鬼吹灯”的知名度,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认为涉案的未经过权利人授权的游戏与原告的《鬼吹灯》系列作品有关联或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
发布时间: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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