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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与“池田寿司”商标相近似的“池田屋”标识,北京池田商贸有限公司及北京池田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成都蓉城池田屋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锦江区池田屋料理店、北京禾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味蜀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池田商贸及北京池田悦公司诉称,其获准注册“池田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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