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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侵权案(西电捷通案)[1]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腾达案)二审判决书[2]又一次引发了对多实施主体的方法专利侵权这一话题的讨论。所谓多实施主体的方法专利是指要求保护的专利方法包括分别由多个主体实施的步骤,常见于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领域,例如,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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