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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作为原告(简称米其林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董某某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董某某申请注册了“米记米芝蓮”商标,核定使用在果汁、奶茶等饮料类产品上,米其林公司认为该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MICHELIN”商标的翻译,故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 本案中,米其林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我国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曾多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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