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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就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诉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派华传媒)侵犯其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对电影《悟空传》相关素材的披露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判令被告赔偿新丽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并承担新丽公司因聘请律师、进行公证等支出的全部合理费用。本报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走版”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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