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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全文+新闻稿+答记者问(共100条,对原规定保留11条,修改41条,新增47条)
· 时间:2019年12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30 · 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 · 出席嘉宾: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郑学林 主持人: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李广宇 · 发布内容: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 上午好!下面,我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发布时间:2019.12.2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决定,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第二条。 三、删去第二条
发布时间:2019.12.2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5日 法释〔201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
发布时间: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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