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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运用商标“撤三”制度的策略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下称“撤三”)的规定,旨在避免商标资源闲置。 由于我国现存有效注册商标高达2500万余件,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难免会遇到已有在先权利障碍——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此时,扫除在先障碍的方式不外乎提起“撤三
发布时间:2020.04.20 -
浅析撤三程序中商标的象征性使用
符合撤三制度的立法初衷的,故而法院采取了宽松的审查态度。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象征性使用不能作为有效的使用证据,但是仍然不能采取一刀切,应结合具体的案件具体分析。撤三制度的设置是为了清理闲置商标,并不是惩罚商标权利人,所以在审查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时,还是应辩证的看待。 笔者认为在处理撤三的案件中,可以对商标注册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量,从而把握是否为象征性使用: 1、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
发布时间:2020.10.26 -
商标撤三案件中认定破产清算构成正当理由的考量因素
我国的商标制度是核准注册制,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本质的要求[1]。商标注册人在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是否对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能否使商标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有赖于商标使用的管理。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下称商标撤三)制度就是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之一。 长期不使用的商标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目的,无法承载商标权人的商誉,失去了商标原本的作用和功能,还会不当地占用公共资源
发布时间:2023.11.30 -
我国商标撤三案件的实务特点与事中事前应对建议
在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中,“实际使用”并非商标申请或获准注册的前提条件,即不要求在提交注册申请或核准注册之时已对该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但“不使用”对“注册”仍有消极影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在他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会被撤销注册。 该程序在实践中简称“撤三”。对
发布时间:2023.08.23 -
“能施特NEST”商标撤三案
“空气调节装置”构成类似商品;“水暖装置”与“热气装置、蒸汽发生设备”构成类似商品,故在前述商品上亦予以维持。 一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本案为注册商标因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撤三案件中非规范商品名称使用的认定标准。如若诉争商标所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的判断,但其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发布时间:2023.11.24 -
商标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我们公司的注册商标被一家企业提了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请问商标使用的证据有哪些?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2.10.18 -
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将被撤销,是从何时开始起算?
2013年4月4日我还没开始使用商标,别人提出撤3,会不会被撤掉?异议期间能不能作为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三年期间是从异议期结束后起算。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6.03.07 -
商标“撤三”如何“打七寸”?
近年来,随着我国商标申请量的高速增长和有效注册商标量的日渐增多,基于在先权利的商标驳回率也在不断攀升,对注册已满3年的在先商标提起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下称“撤三”)已成为一种常规的扫除障碍的手段。如何才能快、准、狠地撤销在先商标,成为申请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在商标审查阶段,因申请人没有机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商标审查部门对商标撤销中的证据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申请人提起“撤三
发布时间:2020.01.13 -
防御商标的“撤三”及应对
原标题:防御商标的“撤三”及应对 一、为什么要注册防御商标 统计表明,我国商标申请量近年来增长越来越快,如下图表所示: 这说明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越来越注重对商标的保护。与此同时,许多居心叵测之人出现,将一些知名品牌的商标在其他类别注册,从而提升自身商品的知名度,这是很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行为。更有甚者以牟利为目的抢注、囤积商标,这种现象会对知名品牌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例如在中国商标
发布时间:2019.08.08 -
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应注意哪些事项?
近年来,我国的商标申请量与注册量不断增加,一些被核准注册后不使用的“闲置商标”成为在后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通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从而“先撤后注”,成为不少商标申请人的选择。但这样一来,出现了滥用“撤三”程序恶意提起诉讼的情形。在这样的情形之下,企业如何保留真实商标使用的证据并在撤销复审案件中提交使用证据就十分关键。 笔者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商标
发布时间:202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