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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的制裁性、惩罚性,合理许可使用费倍数赔偿方式不宜保留。一直以来,我国学界对合理许可使用费倍数赔偿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合理许可使用费倍数赔偿违反了完全赔偿原则,具有制裁性,应当被废除[2](P179)[3](P185)。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理许可使用费倍数赔偿没有违反填平原则,因为“需要根据填补权利人的损失的需要确定合理倍数”[6](P177),“许可使用费一般低于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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