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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 唐雯琳 阮开欣 美国版权法设立了雇佣作品(work made for hire)的概念,其中第201(a)条规定:在没有任何转让的情况下,作品的作者是作品的创造者,除非它是“为雇佣而创作的作品”。可见,对于“实际创作作品的人即为作者”的一般原则而言,雇佣作品是一个例外。根据美国版权法,如果一个作品被认定为雇佣作品,那么雇主则被认定为合法作者,享有作者的相关权利,该雇主或者委托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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