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方威视公司)诉上海太弘威视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太弘威视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太弘威视公司停止使用包含“威视”文字的商标,及包含“威视”文字的官网、微博、微信名称;变更企业名称,且不得含有“威视”二字;刊登声明致歉,并赔偿同方威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商标引发纠纷 1999年12月7日,清华同方
共计1页,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