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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智慧医疗专利客体标准的困境与改进
。计算机软件的介入给现有的医疗仪器领域的专利标准带来了新的问题,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探讨。目前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客体标准的适用上,普遍的建议是放宽智慧医疗发明的专利客体标准[3],以适用智慧医疗产业的发展需求。对此,审查实践中也尽可能采取较为宽松的操作方式。譬如,对于涉及计算机自动诊断的方法,只要方法权利要求中不出现明显的疾病诊断结论,就应普遍参照《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有
发布时间:2023.03.28 -
美国专家探讨软件获得专利权的前景
一直在法庭上得不到任何支持,理由是仅仅利用通用计算机来实施抽象概念的行为并不能让上述抽象概念获得专利权。自美国最高法院于2014年在对爱丽丝公司(Alice Corp.)起诉持续联系结算银行(CLS Bank)一案作出裁决后(该起涉及软件专利的案件对专利适格客体的测试方法做出了修订),绝大部分与软件相关的专利申请都在法院上遭到了驳回。爱丽丝公司在该案中所提出的专利权主张涉及到一种用于在各方之间实施中间结算的方法
发布时间:2018.06.07 -
人工智能专利保护客体审查标准探析
欧洲专利局(EPO)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审查标准与政策,探索与思考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人工智能的可专利性问题,并结合AI专利申请现状提出可行性建议。 欧美两局审查标准解读 1.EPO对AI专利申请客体适格性的审查标准 2018年11月,EPO新版审查指南生效,其中,专门增加人工智能(AI)和机器学习(ML)的可专利性审查标准,在五大局中率先对AI的快速发展做出正面回应。由于AI和ML所依据的计算
发布时间:2019.12.09 -
美国修法完善专利保护客体审查标准
今年1月4日,美国专利商标局(下称USPTO)公布了新修订的专利保护客体审查指导意见(2019 Revised Patent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Guidance,下称指导意见),该意见于今年1月7日生效。本次修订旨在提高USPTO专利保护客体审查标准的清晰性、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修改的主要背景 近十年来,美国在专利保护客体审查方面经历了非同寻常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发布时间:2019.03.27 -
从不符合保护客体浅谈专利撰写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条第2款中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在中国知识产权局2010年版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又对《专利法》的第二条第二款进行了解释,即,在其第二部分第一章中进行了如下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是对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客体的一般性定义,不是判断
发布时间:2020.07.01 -
涉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保护客体应注重整体审查判断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规定。该案明确,在涉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权保护客体的审查中,应发挥客体适格性审查的底线功能,整体考虑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和商业特征,除非显而易见不属于技术方案,一般不宜因其包含了非技术内容就简单认定其不属于专利
发布时间:2024.11.20 -
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视角探讨算法类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修改主要针对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这些领域的专利申请一般包含算法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特征,本次修改旨在对这类申请的审查特殊性作出规定。 本文主要从本次修改涉及保护客体的相关规定和审查标准出发,提出一些算法类专利申请的撰写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1、新审查指南关于保护客体的规定 新指南在“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这一章下
发布时间:2020.04.01 -
欧洲及中国在医药、生物领域不可专利客体方面的比较
序言 《欧洲专利公约》(简称EPC)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均对不可专利客体进行了规定。 EPC第52条(1)规定:“所有技术领域中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易于工业应用的任何发明,可授予欧洲专利。”第52条(2)规定:“特别地,下述各项不应视为第1款中的发明:(a)发明、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b)艺术创作;(c)进行智力活动、玩游戏、经营商业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
发布时间:2019.07.08 -
澳大利亚对软件类专利保护客体问题最新进展
,但同时主张涉案专利应当无效,理由是上述方法权利要求1不是澳大利亚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方法,即不是专利合法的保护客体。该案一审的独任法官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判决,认定涉案专利无效。原告遂提起上诉,二审由全院法官集体审判。由于本案焦点之一在于计算机执行的商业方法或数据处理方法的专利保护客体问题,这也是近期全世界范围内专利适格性的热点议题,因此自提起上诉以来就备受澳大利亚专利实务界关注,寄希望于
发布时间:2019.10.16 -
涉及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方案的可专利性判断
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判断进行分析。 一、有关保护客体的判断 涉及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首要面临的问题是是否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问题。具体而言,对于这类专利申请,要依次判断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中所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以及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二款的规定。 (一)基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判断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
发布时间:2020.05.06
共计1页,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