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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5号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 庄荣文 2019年12月15日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发布时间:2019.12.23 -
我国拟规定开展基金服务应有知识产权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首次规定,开展基金服务应拥有知识产权。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评价机构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应当有完善、系统的理论基础、标准和方法,基金评价方法应当基于机构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侵犯其他基金评价机构的知识产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选择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时,应当签署
发布时间:2013.06.17 -
知产禁令的必要性考量
2015年2月,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审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随后彷佛石沉大海,杳无音讯。三年后,当人们早已忘却,正忙于双十二剁手之际,惊喜却不期而至——《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正式出台。不得不说,最高法院选取的时机还是相当欢乐。《规定》可以说新意满满,一如群星闪耀,光芒四射。本篇先挑
发布时间:2018.12.27 -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
发布时间:2019.11.12 -
《证据新规》解读| 电子证据需要提供原件吗?当事人如何保存?
在互联网应用常态化下,手机短信、微信聊天、电子邮件、支付宝等四大常用通讯应用早已成为生活、工作不可或缺的工具。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就对电子证据进行了相关规定。 《证据新规》中的电子数据证据究竟“新”在哪?如何审查?一起来学习一下! 一、《证据新规》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
发布时间:2021.08.12 -
解读《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作者 | 赵春杰 陈芊伊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新修改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2月12日,2019年8月30日两次发出“《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两次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反映了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解决商标恶意抢注问题、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信心。今天,笔者将解读本《规定》与
发布时间:2019.11.29 -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施行
记者近日获悉,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下称《规定》)已施行。 据了解,该《规定》首次对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相关问题作了规范,其中包括专利信息的披露、专利实施许可、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特殊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在专利信息披露方面,规定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
发布时间:2014.02.0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7日 法释〔2018〕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5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
发布时间:2018.12.29 -
突发: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全文+新闻稿+答记者问(共100条,对原规定保留11条,修改41条,新增47条)
· 时间:2019年12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30 · 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 · 出席嘉宾: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郑学林 主持人: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李广宇 · 发布内容: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 上午好!下面,我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发布时间:2019.12.2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决定,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第二条。 三、删去第二条
发布时间: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