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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界定
。而鉴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导致实践中对于该法条的理解和适用一直存在着争议。争议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于,有部分观点认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应当仅指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因此《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不能适用到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案件中;但亦有观点认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应当同时涵盖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如侵害商标权、专利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发布时间:2019.11.28 -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典型案例
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理解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米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5)京知民终字第2276号] 奇虎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小米公司在计算机软件或网站上设置了妨碍他人正当竞争的功能。小米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涉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并且,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不属于信息网络
发布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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