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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乐视与中国电信杭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涉及的回看技术本质就是将直播数据缓存到服务器再提供点播,无论是用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不会影响这项技术的使用。一审判决错误将电信杭州分公司这一商业主体理解为公益组织,电信杭州分公司提供IPTV限时回看服务不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开通IPTV业务还需要再支付一笔IPTV包年或者包月的业务费用,IPTV业务方面的收费要远高于西藏乐视公司视频网站的收费,于公共利益无涉。3.一审判决错误地扩大
发布时间:2021.09.17 -
熊文聪:多出来的蛋糕应该分给谁?
作者 | 熊文聪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去年年尾,杭州互联网法院就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以“IPTV限时回看”模式播放涉案影视作品《芈月传》的行为属于广播权的二次利用,应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原告指控被告实施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的请求,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1]不难看出,审理法官的态度是相当审慎谦逊
发布时间:2020.02.25 -
杭互:IPTV“回看”电视剧不侵权!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份判决,认定中国电信旗下“杭州IPTV”中的“IPTV回看”模式不侵犯乐视网对《芈月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悉,这是该法院首例认定IPTV不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决。 2018年6月,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起诉讼,称后者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杭州IPTV”中的回看板块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了涉案电视剧
发布时间:2019.11.25 -
也论“IPTV限时回看”——技术、法律与行业未来
“IPTV限时回看”究竟应属广播权调整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 近期,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0192民初4603号}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3696号等}分别作出了两份判决,将这一问题重新拉回公众视野。 两份判决在引发业界关注之余,也激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三网融合背景下行业发展与利益格局的深层次讨论。本文将以此为起点展开,试论“IPTV限时回看”业务涉及的技术、法律与
发布时间: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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