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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与企业名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标志能否用作商标? 与企业自身名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标志,能否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针对第6527198号“德勤税务研究学会”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诉争商标由汉字“德勤税务研究学会”构成,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组织机构的名称,且诉争商标与其申请人瑞士德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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