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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把“美国”注册成商标可以吗?
申请人一般提交就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取得的相应外国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即可。 但在诉讼阶段,如日前“瑞士莲”一案二审中,“瑞士莲”商标权利人林德巧克力公司提交了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第710571号商标(瑞士莲)注册证明及翻译、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官网第710571号商标页面及翻译证据材料。经审理,北京高院认为“外国政府是否同意与其主权性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
发布时间:2018.08.06 -
腾讯诉商评委“微信连接WI—FI及图”商标驳回案一审判决书
、被告在引证商标已经过期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本案被诉决定,此种行为存在程序违法。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主要识别部分、含义、整体外观上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WIFI”已被泛化,显著性已减弱,诉争商标中含有其他显著识别部分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三、诉争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用于指定使用的服务上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且诉争商标经过原告大量宣传使用,知名度和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相关公众能
发布时间:2018.05.22 -
“古北水镇”商标争夺战硝烟再起
一审判决作出前,古北水镇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没有支持古北水镇公司的诉讼请求。 古北水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程序成关键 该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性判断并不复杂,但因该案引证商标为其他未结案件中的待确权商标,程序问题成为关系两案结局
发布时间:2019.11.18 -
地理标志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审理思路
作者 | 李海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旨】 地理标志不是商标,但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基于地理标志本身的权利属性,在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进行近似性判断时,应当充分考虑地理标志客观存在情况及其知名度、显著性、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结合客观形成的市场实际,对二者的混淆可能性进行准确认定。 【案情】 诉争商标系第16621786号“平阳黄汤PINGYANGHUANGTANG及图”地理标志
发布时间:2020.05.08 -
在英国进行商标侵权诉讼的规则是什么?
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却需要出具证言之人的真实性声明。如果证实为虚假证据,法庭可以藐视法庭的名义对其进行拘留、罚款或监禁。 市场调查和专家意见在英国商标侵权诉讼中很少被允许。在获得并提交此类证据给法院之前应得到法院的许可,并且法院除非一些特别案例之外,不倾向于许可此类证据。英国法官认为,在大多数商标侵权案件中,他们有能力判断是否存在混淆性近似问题,不需要市场调查或专家意见。 4、尝试和解 诉讼双方在整个
发布时间:2018.01.12 -
授权性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侵权比对中的考量
作者:袁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归纳该案裁判要点为:“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根据上述指导案例的指导意见,只要被诉侵权产品缺少一个授权性设计特征,即可以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不近似。这种观点
发布时间:2018.04.12 -
“骆驼”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年发布)中提出,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志。因此,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程序中,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认定商标近似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和认定依据。 就本案而言,诉争商标为经过一定设计的纯英文商标,引证商标为中文及图商标。一、二审法院因诉争商标和引证
发布时间:2018.07.23 -
“中影艺考”商标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与教育培训有关的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使“中影”商标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中宣艺影公司从事的培训项目虽可能与中影公司有所区别,但都同属于“教育”类且与影视相关;其次,“中影艺考”中的“艺考”为“艺术类考试”的简称,系一般性用语,“中影艺考”显著识别部分恰在于“中影”两字,故“中影艺考”标识与“中影”商标构成实质性近似;第三,作为教育培训业务的经营者,理应对中影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将相
发布时间:2018.10.18 -
认定商标近似应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为判断标准
出,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搜房科技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提交注册申请,2016年10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第38类服务上。 2017年11月20日,搜房
发布时间:2020.09.14 -
恒大集团 “恒大” 商标复审被驳回
称引证商标一)、第8902798号“恒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三、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 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相关媒体报道资料、部分获奖证明等光盘证据。 经审理
发布时间:2018.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