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案。法院一审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单位宿迁市某印业有限公司罚金十万元,同时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各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8日,个体业主朱某(另案处理)到被告单位宿迁市某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人陈某某(时任该公司总经理)联系,要求被告单位为其印刷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双沟大曲
共计1页,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