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提起管辖权异议[3];法院通常简单地以 “两个法条并无冲突,可由当事人选择适用”为由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4]令人遗憾的是,这一程式化的判词虽然可以在个案中止息纷争,却因缺乏说理无法阻止更多的诉讼当事人将管辖权制度作为争夺自己预想利益的工具。 针对前述现象,笔者注意到有两篇文章展开了论述:一篇是孙远钊先生的《著作侵权诉讼管辖的冲突与解决》(以下简称“孙文”)[5],另一篇是邓宏光先生的《<民诉
共计1页,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