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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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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管辖问题
问题的提出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解释”)颁布以来,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上,出现了以下现象[1]:原告依民诉解释第25条选择其住所地法院起诉[2];被告则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解释”)第15条
发布时间:2019.11.01 -
西安首例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宣判
。 法院审理 庭审中,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阶段审查的事实,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焦点进行陈述和辩论。被告人秦某胜、秦某强进行最后陈述并表示自愿认罪悔罪。 经合议庭评议,当庭对被告人秦某胜、秦某强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催生出各类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渠道对网络文学作品实施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该案是
发布时间:2023.12.28 -
两男子未经授权出售盗版电子书获刑
以会员制对外销售上述侵权电子书。 截至案发,网店中的电子书达10万余部,注册会员达1万多人,销售侵权电子书金额22万余元,非法获利16万余元。 审查起诉期间,刘某、张某退缴违法所得16万余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文字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刘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在
发布时间: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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