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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专利申请实务中,导致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最大因素是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和第三款(创造性)。针对涉及新颖性和创造性(下称新创性)问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下称审查意见),存在直接争辩和修改权利要求两种答辩方式。在实践中,仅通过争辩就能够直接获得授权的情况很少。因此,理清修改权利要求时的策略和考虑因素有利于为答复审查意见提供更好的指导。由于笔者为机械领域的代理人,以下内容不一定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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