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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权利要求中,由于并不存在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所要求的形状、构造的改进,因此,即使存在形状、构造特征这样的“包装”,也不应认为其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要求。《专利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恰恰是针对此种特定“包装”出的权利要求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规定。由此,对上述规定的解读应为:将那些以现有的产品特征为包装,但仅具有方法特征改进的方案排除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之外。 《专利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仍是在《专利法
发布时间:2020.10.09 -
美国修法完善专利保护客体审查标准
今年1月4日,美国专利商标局(下称USPTO)公布了新修订的专利保护客体审查指导意见(2019 Revised Patent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Guidance,下称指导意见),该意见于今年1月7日生效。本次修订旨在提高USPTO专利保护客体审查标准的清晰性、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修改的主要背景 近十年来,美国在专利保护客体审查方面经历了非同寻常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发布时间:2019.03.27 -
从不符合保护客体浅谈专利撰写
的方案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时首先要考虑到的,或者说,只有符合了这样的要求才能够是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从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角度来看,专利法第2条第2款给出的技术方案的定义仅仅是从宏观的角度进行概念性的阐述。 相应于上述概念性阐述该种概念,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在实际审查中的判断总体上归根于三要素,即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也就是说,将权利要求的方案作为一个整体,判断
发布时间:2020.07.01 -
涉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保护客体应注重整体审查判断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规定。该案明确,在涉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权保护客体的审查中,应发挥客体适格性审查的底线功能,整体考虑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和商业特征,除非显而易见不属于技术方案,一般不宜因其包含了非技术内容就简单认定其不属于专利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
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视角探讨算法类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修改主要针对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这些领域的专利申请一般包含算法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特征,本次修改旨在对这类申请的审查特殊性作出规定。 本文主要从本次修改涉及保护客体的相关规定和审查标准出发,提出一些算法类专利申请的撰写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1、新审查指南关于保护客体的规定 新指南在“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这一章下
发布时间:2020.04.01 -
澳大利亚对软件类专利保护客体问题最新进展
,但同时主张涉案专利应当无效,理由是上述方法权利要求1不是澳大利亚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方法,即不是专利合法的保护客体。该案一审的独任法官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判决,认定涉案专利无效。原告遂提起上诉,二审由全院法官集体审判。由于本案焦点之一在于计算机执行的商业方法或数据处理方法的专利保护客体问题,这也是近期全世界范围内专利适格性的热点议题,因此自提起上诉以来就备受澳大利亚专利实务界关注,寄希望于
发布时间:2019.10.16 -
涉及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方案的可专利性判断
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判断进行分析。 一、有关保护客体的判断 涉及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首要面临的问题是是否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问题。具体而言,对于这类专利申请,要依次判断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中所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以及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二款的规定。 (一)基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判断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发布时间: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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