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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五环之歌》被指侵权,“美团”、岳云鹏被索赔50万
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其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该作品曾在1989年获得
发布时间:2018.06.21 -
《牡丹之歌》VS《五环之歌》:终审结果出炉
原标题:近日,天津三中院就《牡丹之歌》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判决——《五环之歌》:作品可分割,歌曲不侵权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三中院)就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与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狐公司)、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关于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
发布时间:2019.10.14 -
《牡丹之歌》被改编为《新五环之歌》,“奉曲填词”是否侵犯改编权?
贝壳公司)、岳龙刚(即岳云鹏,《新五环之歌》表演者)未经许可,擅自将歌曲《牡丹之歌》中的歌词改编后使用在贝壳公司北京、上海两地版本的广告《新五环之歌》中,并使用该广告开展商务推广活动,认为上述行为共同侵犯了众得公司对《牡丹之歌》享有的改编权,因此将贝壳公司和岳云鹏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乔羽与唐诃、吕远主观上均知晓为电影《红牡丹》创作歌曲,客观上也各自进行了创作行为,创作出词和曲谱部分
发布时间:2019.11.06 -
张信哲版《五环之歌》,你需要知道的歌曲改编法律问题
《滑板鞋》、惊艳版《齐天大圣》(西游记片头曲)、张惠妹阿密特版《青藏高原》……然后是张信哲版《五环之歌》。 众所周知小岳岳的《五环之歌》长居“神曲”的榜首,张信哲版《五环之歌》成功地将黑豹乐队的《Don't Break My Heart》与小岳岳的《五环之歌》进行巧妙的融合,剔除了小岳岳的“贱感”同时,带来了对人生和房子的深层思考,融合地非常成功。那么问题来了,上述的这些歌曲融合、改编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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