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牡丹之歌》
-
《牡丹之歌》VS《五环之歌》:终审结果出炉
原标题:近日,天津三中院就《牡丹之歌》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判决——《五环之歌》:作品可分割,歌曲不侵权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三中院)就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与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狐公司)、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关于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
发布时间:2019.10.14 -
《牡丹之歌》被改编为《新五环之歌》,“奉曲填词”是否侵犯改编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王栖鸾 《牡丹之歌》是1980年由乔羽作词、唐诃和吕远作曲、蒋大为演唱的歌曲,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插曲,经过近40年的传唱已成为脍炙人口的经典歌曲。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经乔羽授权依法独占享有《牡丹之歌》词作品以及音乐作品著作权之共有权利的著作财产权,并有权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018年4月,众得公司发现被告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发布时间:2019.11.06
1
共计1页,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