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日前,针对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茅台集团)关于“茅台国宴”商标注册使用的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在该案中,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下称原商评委)会经审理认定,“茅台国宴”作为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在酒(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易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
共计1页,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