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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下称义乌法院)就大董(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大董北京分公司)、大董(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大董上海公司)与义乌市大董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义乌大董公司)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义乌大董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变更企业微信公众号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 原告系第5433013号“大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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