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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成为“Dior”品牌在辽宁省总经销代理的徐某丽,在同广州市亦修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亦修公司)签订《省级总经销代理合同》(即特许经营合同,下称涉案合同)后发现,涉案“eddaDior 迪奥”并非公众熟知的法国“Dior”品牌。于是徐某丽将亦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涉案合同,返还之前缴纳的30万元保证金。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商标 “eddaD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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