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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7)沪0115民初40538号 (2018)沪73民终408号 【裁判要旨】 成品与原料通常位于商品流通的上下游,但成品与原料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仍应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或者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角度去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据此当然地认为成品与原料间不构成类似商品。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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