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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蔓蓝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 原告:被告“共享”会员服务侵犯信网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2018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蔓蔓看” App上,未经原告许可提供《战狼2》的在线有偿播放。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原、被告均是互联网视频行业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被告的经营模式不需要支付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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