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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相关问题探析
作者:黄璞琳 江西省抚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一、虚假宣传,还是误导性宣传? 工商总局2016年2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曾特别指出,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用引人误解修饰虚假宣传,实际上造成对不正当竞争中宣传行为的缩小。①”该修订草案送审稿,将相关行为类型化表述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既列举了虚假宣传,也列举了片面宣传
发布时间:2017.12.27 -
“皇冠曲奇”诉“蓝罐曲奇”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胜诉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将“皇冠丹麦曲奇”与“蓝罐曲奇”之争再度拉回公众视野。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蓝罐曲奇”的生产、经销、运营商在其产品营销中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且对“皇冠丹麦曲奇”方构成商业诋毁,遂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 10月18日,蓝罐曲奇在其官网及官方微博刊登声明,承认其存在虚假宣传及对皇冠丹麦曲奇的商业诋毁行为,并声明向原告方“皇冠丹麦
发布时间:2024.10.21 -
浅析商业诋毁构成要件的认定
主张同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基本的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严重侵害了途牛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给途牛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同程公司停止侵犯途牛公司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等。 同程公司辩称,其未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亦未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途牛公司的商业信誉,其行为不构成对途牛公司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审
发布时间:2017.10.17 -
浅析商业诋毁构成要件的认定
主张同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基本的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严重侵害了途牛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给途牛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同程公司停止侵犯途牛公司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等。 同程公司辩称,其未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亦未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途牛公司的商业信誉,其行为不构成对途牛公司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审
发布时间:2017.10.17 -
“皇冠曲奇”诉“蓝罐曲奇”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案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10.21 -
如何认定同业经营者行政投诉行为的正当性?
具有行政投诉权的主体,当然对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享有监督和投诉的权利,但由于身份的敏感性,其投诉行为有可能夹杂商业目的,从而与商业诋毁行为难以区分。本案从商业诋毁行为的立法本意出发,通过考量投诉者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和行为后果等因素,对其投诉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评判。此外,该案还厘清了市场竞争关系的判断原则,准确界定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范围。 【案情简介】 衍生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衍生集团)的全资
发布时间:2020.09.04 -
改装海尔产品销售运营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案
发挥,构成商标侵权;东莞某经营部宣传投放被诉侵权产品并收取相关经营款项,与广东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广州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广东某公司、东莞某经营部的相关宣传行为会使消费者对其经销的商用洗衣机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了原告洗衣机产品的声誉,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知名度较高、被告侵权规模较大、被告同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且被行政机关查处后继续侵权,以及原告的维权
发布时间:2024.09.09 -
仿冒微信投诉界面,被告一审被判侵权
伪造贷款资质获得微信认证,在公众号内对其产品作虚假商业宣传,仿造微信“投诉”界面设置“投诉”模版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腾讯公司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微信中其他合法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和微信用户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其他经营者和微信用户对微信产品的信赖,破坏了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正常的注册和运营秩序,削弱了微信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据此,腾讯公司将两被告起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
发布时间:2019.08.19
共计1页,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