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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审查不统一等问题,如在某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时间戳取证实质上属于认证,进而认为时间戳服务机构需要具备电子认证资质,二审法院则认为时间戳取证仅为手段,不需强制限定取证服务机构的资质判定证据效力。 根源透析 笔者注意到,以公证取证方式为对比,在时间戳取证技术下,获赔金额通常可达维权成本的150倍至200倍,而采取公证手段进行证据保全时,获赔金额通常与维权成本基本持平,甚至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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