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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谭氏瑞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永会,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股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河公司)、北京谭氏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谭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2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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