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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商业数据爬取行为的规制路径
内容提要:公开商业数据源于个人数据,形成于数据收集技术,是独立于个人数据的数据类型。劳动说与激励说无法成为公开商业数据赋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赋权保护路径既违背传统权利生成过程且实践效果存疑,并最终可能导致权利泛化。然而,如果摒弃赋权保护路径,完全放任公开商业数据被肆意爬取,可能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从而阻碍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不预设具体利益而只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行为谴责式”判断范式,完全契合
发布时间:2022.08.25 -
爬取数据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互联网时代充斥着海量数据。这些数据看似不起眼,但在算法加持下,成为商家竞相争夺的资源。数据生产非一日之功,非一人之力。在数据的巨大市场价值驱动下,数据爬取行为成为不少商家获取数据的首选。那么,数据可以爬取吗?什么样的爬取是不被允许的?我们从两起关于数据爬取的案例中探个究竟。 在百度地图爬取大众点评网用户评论案中,涉案的百度地图不仅有导航定位功能,还为网络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查询、团购等服务。为吸引
发布时间:2023.03.28 -
数据爬取竞争纠纷的审理思路
在流量之外,数据恐怕是当今互联网企业争夺的主要市场资源了。近几年,与数据爬取相关的竞争纠纷逐渐出现且有增多的趋势。这些案件虽涉及的被诉行为表现有所不同,但案件争议焦点通常较为集中,使得这类案件审判思路具有进行归纳总结并进行统一的可能。 笔者认为,可以从4个方面对该类型案件的审判思路进行总结归纳。 一是原被告双方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在处理数据爬取相关的竞争纠纷时,竞争关系这一问题虽并非主要的案件争议
发布时间:2019.07.24 -
爬取数据,当心“踩雷”
前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抖音”APP起诉“刷宝”APP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的北京市首例数据爬取禁令,后有针对新浪微博起诉“饭友”APP爬取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判赔210万元,连日来,这两起涉及互联网数据爬取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备受关注。 网络数据是互联网的基础性、核心资源,近年来因爬取数据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不过,互联网特点是开放,其本质是分享,面对种类繁多的数据,数据保护
发布时间:2019.07.22 -
“遥望”用户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
后和百度再次因数据爬取爆发纠纷时,也转而选择了反法原则性条款的维权“标准套餐”。 那么在目前的网络环境下,尤其是数据爬取作为经营者数据获取的主要渠道时,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外,真的没有其他路径来维护企业围绕用户数据的法律权益了? 商业秘密或许是一个备选项。 一、十年前曾经有过:以商业秘密保护个人信息数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宣判的(2010)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57号
发布时间: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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