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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欧洲专利公约》(简称EPC)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均对不可专利客体进行了规定。 EPC第52条(1)规定:“所有技术领域中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易于工业应用的任何发明,可授予欧洲专利。”第52条(2)规定:“特别地,下述各项不应视为第1款中的发明:(a)发明、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b)艺术创作;(c)进行智力活动、玩游戏、经营商业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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