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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该案一审判决明确了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认定规则,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认定可以从权利人设置了技术措施、侵权人实施了设置链接播放作品的行为、侵权人未对其采取何种方式避开技术措施提供反证等三方面进行考量。该案二审判决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破坏技术措施行为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之间的关系。与认定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可能面临的实践争议以及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确定性相比,该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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