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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先引证商标的商标权人,才有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申请。那么,如果主体资格不适格,对于异议案件会有何种风险呢?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异议人)并说明理由”。因此,异议申请中异议人主体资格不适格,将直接导致异议案件不予受理。特别是在极端情况下,异议人卡在异议期的届满的最后几天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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