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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改呈现六大亮点新视野
为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商标制度作用,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 1982年制定、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该法实施30多年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商标事业的蓬勃发展,使我国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与国际规则快速接轨。 截至2013年上半年,我国商标
发布时间:2013.09.05 -
法定赔偿制度应兼具补偿与惩罚功能
的问题应引起司法实践的重视,也可以为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有益启示。 一、侵权人系重复侵权应给予惩罚性赔偿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
发布时间:2016.06.24 -
好风凭借力 送我上青天——借力新《商标法》加快建设品牌强省战略的思考
2014年4月28日至5月22日,在青海省工商局主办,青海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西海都市报社协办的新《商标法》有奖知识竞赛活动中,为了集思广益,获得更多青海品牌发展的“金点子”、好建议,设置了一道关于品牌强省的自选题,对此,所有参赛者给予了高度关注,积极出谋献策,现将部分答题内容摘录如下,以飨读者。 王志贤:我省企业在商标建设中应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商标战略意识。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
发布时间:2014.07.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2001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 解读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六章 商标
发布时间:2013.09.06 -
法定赔偿制度应兼具补偿与惩罚功能
的问题应引起司法实践的重视,也可以为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有益启示。 一、侵权人系重复侵权应给予惩罚性赔偿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
发布时间:2016.06.24 -
臧宝清:关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适用的几个问题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一个重要成果,也是制止恶意注册的几个主要条款之一。自2014年5月1日该条款生效以来,已经出现了一批适用该法条的典型案件,关于法条基本要件的共识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实务的复杂性等元素,本法条在适用上仍然存在一些不明确之处。本文结合确权实务,对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适用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条来源的历史追溯和比较分析
发布时间:2020.01.08 -
商标法律制度之力量——再论商标法立法宗旨
商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67个字,字字珠玑,发人深思。这一条我们通常称为立法宗旨,是全法的灵魂、核心,是理解商标法每一条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 (一) 商标法是人民的法。立法宗旨说,“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
发布时间:2020.02.26 -
《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解读
《商标法》第11条是规定商标显著性构成要件的商标显著性条款。[1]由于显著性在商标法律制度中的灵魂作用,商标显著性条款的重要地位自然不言而喻,它受到学术研究的高度关注,也是商标审查审理和司法实践高频率援引适用的条款。但是,就商标显著性条款的内部结构来说,相比其他款项,第11条第1款第3项的探讨不多。本文主要针对该款项的理解适用做一分析。 一、《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与前两项的逻辑关系
发布时间:2022.05.09 -
新修改《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要件与衔接探析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下称2019年《商标法》)亮点之一为在第四条中增设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同时该条也被列为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宣告的依据之一。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开始实施,至今已将近两年,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本文结合恶意囤积商标的问题缘起、立法背景、行政及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
发布时间:2021.11.26 -
《商标法》第4条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认定
内容提要:2019年修改的《商标法》第4条禁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该规定为打击商标“抢注”提供了新的制度探索契机。但商标注册制度下对于商标使用目的的要求如何落实,“恶意”含义如何确定,这都给该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带来了挑战。从学理解释角度,该条款的理论基础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包括违反商标注册制度目的和以侵犯他人或公共利益为目的两个维度的解释;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该条款应主要适用于侵害
发布时间:2022.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