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保密审查
-
专利法中保密审查条款的适用
专利制度的实质是“以技术公开换取法律保护”,但是基于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保密制度对专利申请予以限制。目前美、英、法等国采取发明保密制度,俄罗斯、德国和我国采取的是保密专利制度。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导致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19.05.17 -
专利法关于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目次 一、专利保密审查制度的制度沿革 二、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制度的立法初衷 三、对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制度的误解 四、结语 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针对在我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形,新增了“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制度。《专利法(2008)》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
发布时间:2024.08.22 -
“在中国完成的发明”的判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有关血气生化分析仪技术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件,涉及专利法上“在中国完成的发明”的判断和保密审查义务的条件及审查基础等问题。 该案中,美国理某公司系名称为“一种体外医疗诊断装置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万某公司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其主要理由是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系广东省某科研项目成果,美国理某公司未报请保密审查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国外申请专利
发布时间:2024.09.04
1
共计1页,3条